10月20日,国务院批复了《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明确“杭州是浙江省省会,东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批复要求,杭州彰显城乡自然与文化特色,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加强杭州西湖文化景观、大运河、良渚古城遗址等世界遗产保护,保护好南宋临安城遗址,严禁在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建扩建有碍保护的建筑,保护“三面云山一面城”的空间格局等。
随着杭州市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通过审查,《杭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于10月28日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我市已经编制实施了五轮规划
杭州是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982年以来,我市已先后编制实施了五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逐步构建了“法规+保护规划+政策制度”“名城、名镇、名村”全覆盖的、独具特色的杭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
在上一轮《杭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01—2020年)》实施期间,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三大世界遗产格局基本形成。
编制和实施新一轮保护规划,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前期,《规划》已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及专家意见,并通过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第二次常务会议和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
建立全市域全要素保护体系
《规划》坚持多规融合理念,充分衔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西湖、运河、良渚三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全面贯彻落实《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要求,对不同类型历史文化资源分类分区提出保护传承利用要求。
《规划》坚持全面保护理念,保护范围从城区扩展到全市域,包括13个区、县(市),总面积16850平方公里,期限为2021年至2035年。《规划》明确,杭州以构建“独特韵味、别样精彩、世界名城”为总定位,以建设世界一流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传承的典范为总目标。
根据杭州历史名城价值特色与历史文化资源分布特征,《规划》建立全域、历史城区、历史文化片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风貌区)的四级保护空间体系,保护内容体系涵盖空间格局形态、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自然名胜等各遗产类别,包括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工业遗产、教育遗产、红色资源、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各种保护类型,构建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的杭州名城保护体系。
构建“世界文化遗产群落”
《规划》充分衔接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融合三大世界遗产保护与展示利用相关要求与策略,进一步明确三大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的原则和目标、保护区划及保护要求等内容,全力构建以三大世界遗产为核心,以文化线路为路径,串联不同文化板块与重要文化节点的全域、全方位保护格局。
依托三大世界文化遗产,规划构建“世界文化遗产群落”,强化遗产整体价值,衔接落实世界遗产的相关要求,保护城乡遗产风貌及历史环境,激发活化遗产功能,提升国际文化影响力并带动城市高品质发展。
《规划》还提出,完善钱塘江古海塘、新登古城墙、天目窑遗址群等申遗项目储备和申报机制,健全吴越国王陵、南宋皇城遗址、跨湖桥遗址等保护利用机制,充分挖掘遗产价值和内涵,持续推动遗产的综合保护和利用。
突出特色山水格局整体保护
《规划》凸显杭城市域整体山水格局,在保护优先的原则下,提出总体发展引导措施,重点保护并延续“双城双轴、南宫北市、城湖一体、运河穿城”的古城传统格局和“诗画江南、灵秀精致、山水城相依” 的历史风貌。加强历史水系、历史街巷的古城肌理保护,严格控制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
《规划》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方针,要求持续开展全域普查,推进实施预先保护机制,加强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实现“应保尽保”。同时,进一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和保护管理措施,加强老字号、传统地名和街巷名称、名人文化、地方特色文化资源和传统等其他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利用。
《规划》要求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机制,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加强规划传导,加强保护责任落实与资金保障,推进人才培养和信息化建设,扩大宣传教育,全方位推进规划有效执行。
完善规划刚性实施制度体系
审议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规划》编制基础工作较为扎实,内容较为全面,比较符合我市实际,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大家还从强化规划统筹、做好传承利用、落实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进一步妥善处理好城市改造开发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关系,分类提出不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处置利用办法,建立完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动态调整机制,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针对尚未列入名城、名镇、名村范围,但确有保护价值的传统村落、传统民居和传统风貌建筑,要开展必要保护工作。
“依托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风貌区等特定功能区,积极探索历史文化资源活化利用的新举措,实现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共赢。”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充分发挥历史文化对未来城乡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建议,进一步完善《规划》刚性实施制度体系,明确实施责任主体,强化部门协作,细化保护措施,统筹抢救性保护和预防性保护,确保各项保护职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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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获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提交审议
10月20日,国务院批复了《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明确“杭州是浙江省省会,东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批复要求,杭州彰显城乡自然与文化特色,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加强杭州西湖文化景观、大运河、良渚古城遗址等世界遗产保护,保护好南宋临安城遗址,严禁在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建扩建有碍保护的建筑,保护“三面云山一面城”的空间格局等。
随着杭州市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通过审查,《杭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于10月28日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我市已经编制实施了五轮规划
杭州是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982年以来,我市已先后编制实施了五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逐步构建了“法规+保护规划+政策制度”“名城、名镇、名村”全覆盖的、独具特色的杭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
在上一轮《杭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01—2020年)》实施期间,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三大世界遗产格局基本形成。
编制和实施新一轮保护规划,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前期,《规划》已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及专家意见,并通过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第二次常务会议和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
建立全市域全要素保护体系
《规划》坚持多规融合理念,充分衔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西湖、运河、良渚三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全面贯彻落实《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要求,对不同类型历史文化资源分类分区提出保护传承利用要求。
《规划》坚持全面保护理念,保护范围从城区扩展到全市域,包括13个区、县(市),总面积16850平方公里,期限为2021年至2035年。《规划》明确,杭州以构建“独特韵味、别样精彩、世界名城”为总定位,以建设世界一流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传承的典范为总目标。
根据杭州历史名城价值特色与历史文化资源分布特征,《规划》建立全域、历史城区、历史文化片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风貌区)的四级保护空间体系,保护内容体系涵盖空间格局形态、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自然名胜等各遗产类别,包括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工业遗产、教育遗产、红色资源、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各种保护类型,构建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的杭州名城保护体系。
构建“世界文化遗产群落”
《规划》充分衔接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融合三大世界遗产保护与展示利用相关要求与策略,进一步明确三大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的原则和目标、保护区划及保护要求等内容,全力构建以三大世界遗产为核心,以文化线路为路径,串联不同文化板块与重要文化节点的全域、全方位保护格局。
依托三大世界文化遗产,规划构建“世界文化遗产群落”,强化遗产整体价值,衔接落实世界遗产的相关要求,保护城乡遗产风貌及历史环境,激发活化遗产功能,提升国际文化影响力并带动城市高品质发展。
《规划》还提出,完善钱塘江古海塘、新登古城墙、天目窑遗址群等申遗项目储备和申报机制,健全吴越国王陵、南宋皇城遗址、跨湖桥遗址等保护利用机制,充分挖掘遗产价值和内涵,持续推动遗产的综合保护和利用。
突出特色山水格局整体保护
《规划》凸显杭城市域整体山水格局,在保护优先的原则下,提出总体发展引导措施,重点保护并延续“双城双轴、南宫北市、城湖一体、运河穿城”的古城传统格局和“诗画江南、灵秀精致、山水城相依” 的历史风貌。加强历史水系、历史街巷的古城肌理保护,严格控制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
《规划》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方针,要求持续开展全域普查,推进实施预先保护机制,加强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实现“应保尽保”。同时,进一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和保护管理措施,加强老字号、传统地名和街巷名称、名人文化、地方特色文化资源和传统等其他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利用。
《规划》要求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机制,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加强规划传导,加强保护责任落实与资金保障,推进人才培养和信息化建设,扩大宣传教育,全方位推进规划有效执行。
完善规划刚性实施制度体系
审议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规划》编制基础工作较为扎实,内容较为全面,比较符合我市实际,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大家还从强化规划统筹、做好传承利用、落实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进一步妥善处理好城市改造开发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关系,分类提出不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处置利用办法,建立完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动态调整机制,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针对尚未列入名城、名镇、名村范围,但确有保护价值的传统村落、传统民居和传统风貌建筑,要开展必要保护工作。
“依托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风貌区等特定功能区,积极探索历史文化资源活化利用的新举措,实现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共赢。”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充分发挥历史文化对未来城乡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建议,进一步完善《规划》刚性实施制度体系,明确实施责任主体,强化部门协作,细化保护措施,统筹抢救性保护和预防性保护,确保各项保护职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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