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始终对1871年法国巴黎公社怀有深深的敬意。公社的首创精神为我们所景仰,公社对未来社会的设想使我们神往,公社社员为事业慷慨赴死的牺牲精神使我们热血沸腾。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内外曾出现过几次比较集中地学习《法兰西内战》和巴黎公社经验的活动。但这种学习实践的高潮,却是在“文化大革命”中。
1871年3月28日巴黎公社宣告成立(资料图)
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始终对1871年法国巴黎公社怀有深深的敬意。公社的首创精神为我们所景仰,公社对未来社会的设想使我们神往,公社社员为事业慷慨赴死的牺牲精神使我们热血沸腾。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对公社经验的科学总结和对无产阶级革命规律的科学预见使我们折服。党中央几次把它作为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必读的经典著作之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内外曾出现过几次比较集中地学习《法兰西内战》和巴黎公社经验的活动。但这种学习实践的高潮,却是在“文化大革命”中。
一、“文化大革命”前对巴黎公社经验的宣传
“文化大革命”前,对巴黎公社和《法兰西内战》的宣传、学习,比较突出的有两个时期:一是1958年,一是20世纪60年代上半期。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中,毛泽东曾把人民公社与巴黎公社相提并论,认为巴黎公社是世界上第一个公社,遂平的卫星公社是第二个公社(武力、郑有贵主编《解决“三农”问题之路》,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第429页)。当年10月,张春桥在《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一文中,引用了《法兰西内战》中有关巴黎公社分配原则的几段著名论述,批评“片面地强调‘物质利益’原则”,批判“资产阶级的法权”和“资产阶级的不平等的等级制度” (《人民日报》1958年10月13日)。1959年有关报刊发表的纪念巴黎公社的文章,则是从正确对待群众运动的角度阐述巴黎公社的意义,意在要求人们正确对待“大跃进”等运动。
60年代上半期,对巴黎公社和《法兰西内战》的宣传、学习主要围绕着与苏联“修正主义”的论战。强调的重点,一是暴力革命的必要性、普遍性,以反对苏联等国家共产党的“和平过渡”、“和平共处”(红旗杂志编辑部:《列宁主义万岁——纪念列宁诞生九十周年》,《人民日报》1960年4月20日);二是强调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批判苏共的“全民国家”、“全民党”;三是强调其反对官僚特权的举措及意义,批评苏联等国扩大收入差距、放任官僚特权和高薪阶层《关于赫鲁晓夫的假共产主义及其在世界历史上的教训》(《人民日报》1964年7月14日)。当时这些宣传和学习,都曾在社会上产生过一些影响,但与“文化大革命”期间相比,则显得有些微不足道了。
二、“文化大革命”中报刊对巴黎公社经验的宣传
“文化大革命”从一开始起,就高举着猎猎作响的巴黎公社旗帜。1966年6月1日,毛泽东把北京大学聂元梓等人的那张大字报称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北京人民公社宣言”《论无产阶级革命派的夺权斗争》(《红旗》1967年第3期)。“文化大革命”十年中,对巴黎公社的向往与追求一直未曾中断——尽管这往往建立在基本错误的理解和解释的基础上。
在这十年中,就报刊舆论来说,这种宣传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文化大革命”发动到1966年底。这是对巴黎公社精神宣传最为集中和狂热的一个时期,宣传的重点是巴黎公社的直接(全面)选举制和首创精神,意在为当时的“大民主”、“四大”(即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寻找理论和历史根据,为脱离党的领导从体制外造反提供合法性依据。
“文化大革命”是基于对党和国家阶级斗争形势的严重错误估计和对中共一线领导的严重不满而发动的,所以一开始就采取了非常规的、绕开党的各级组织的群众造反方式,用一种无序参与的、类似直接民主的“大民主”方法直接依靠和诉诸群众,从体制外冲击原有体制。“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只能是群众自己解放自己,不能采用任何包办代替的办法”(《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人民日报》1966年8月9日),“要把束缚群众手脚的旧机构、旧纪律、旧制度打乱”。为达到这一目的,巴黎公社直接选举、直接参与的经验得到了高度评价和广泛宣传。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毛泽东又说:“北大聂元梓等七人的大字报,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巴黎公社宣言——北京公社。”(《毛泽东在中央常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1966年8月4日),转引自陈东林、杜蒲主编《共和国史记》第3卷上(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16页)。
1966年8月,党的八届十一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即《十六条》)中说:“文化革命小组、文化革命委员会和文化革命代表大会是群众在共产党领导下自己教育自己的最好的新组织形式”,“它是无产阶级文化革命的权力机构”。这些机构的成员或代表的产生“要象巴黎公社那样,必须实行全面的选举制”,“如果不称职,经过群众讨论,可以改选、撤换”。对此,《人民日报》专门发表社论解释说:它“贯串着一个基本精神,就是:信任群众,依靠群众,放手发动群众,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就是说,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只能是群众自己教育自己,自己解放自己,不能采用任何包办代替的办法”(《学习十六条,熟悉十六条,运用十六条》,《人民日报》1966年8月13日)。几天后,《人民日报》在一篇题为《巴黎公社实行的全面的选举制》的资料中介绍说:“巴黎公社实行了全面的选举制。恩格斯说:‘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宰’,巴黎公社‘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人民日报》1966年8月15日)。
为鼓动“大民主”和造反,煽动无政府主义,对“文化大革命”作进一步发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对巴黎公社这一原则的宣传、强调不断升温。1966年11月3日,林彪在讲话中说:“按照巴黎公社的原则,充分实现人民民主权利。没有这种大民主,不可能发动真正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这种大民主,是毛主席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新贡献。”(《在接见全国各地来京革命师生大会上林彪同志的讲话》,《人民日报》1966年11月4日)。在此前后,《人民日报》等也反复强调:“领导文化革命的权力机构,一律按照巴黎公社的原则,实行全面选举制。群众对被选的人员,有随时改选和撤换的权力。”(王力、贾一学、李鑫:《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人民日报》1966年12月14日)。工矿企业中的“文化革命委员会”等组织代表的产生,“不能由上面指定,不能背后操纵,而必须按照巴黎公社的原则,实行全面的选举制,经过群众充分酝酿,反复讨论,认真选举,并且可以随时改选和撤换。”(《迎接工矿企业文化大革命的高潮》,《人民日报》1966年12月26日)。《人民日报》的另一篇“重头”文章把问题说得更为明确:“在文化大革命中,我们党支持广大革命群众的创造,支持革命群众广泛采用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大串连这些大民主的形式。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国家机器的各个环节,群众都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各级领导干部,不管他功劳多大,地位多高,资格多老,群众都可以批评。”“这种大民主,是群众自己教育自己的最好方法。”(王力、贾一学、李鑫:《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人民日报》1966年12月14日)。诸如此类的号召、宣传给各种造反行为披上了神圣的外衣,当时许多群众造反组织都以“公社”命名,都以摆脱党的领导、“革命造反”、“自己解放自己”自命。伴随着这种宣传,“文化大革命”迅速走向高潮。
第二阶段:1967年初的“全面夺权”阶段。1967年初,“文化大革命”已发展到“全面夺权”阶段。为给这种荒诞行为制造舆论,对巴黎公社的宣传又突出了《法兰西内战》中总结的“不能利用现成的国家机器”即“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并用新的形式代替它”以及“公社委员是人民公仆”等内容。在1967年第3期《红旗》杂志社论、指导“全面夺权”的“纲领性文件”《论无产阶级革命派的夺权斗争》中,引用《法兰西内战》着重论述了三个问题:一是在夺权斗争中,不能和平过渡,必须实行马克思主义的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原则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指出,无产阶级决不能接受资产阶级的现成的国家机器,而必须把它彻底打碎。。二是要创造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机构的新的组织形式。社论说,1966年6月1日毛泽东把北京大学聂元梓等人的大字报称作“北京人民公社宣言”时,“就英明地天才地预见到我们的国家机构,将出现崭新的形式”。三是“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大胆地采取在群众运动中涌现的具有生命力的新形式,来代替剥削阶级的旧东西”。社论说,这种夺权运动“在国际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上,在国际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上,开创了新纪元,它将大大地丰富和发展巴黎公社的经验”,“大大地丰富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人民日报》对此发表的报道中称:决不能把“走资派”“对我们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的机构现成地接受过来,决不搞改良主义与和平过渡,一定要把它彻底打碎”;毛主席“把建设巴黎公社式的崭新社会的历史任务交给了我们革命造反派”;新成立的权力机构“要按照巴黎公社的原则实行全面选举”,等等(《人民日报》1967年2月3日)。
1967年初上海造反派酝酿夺权时,起草“夺权宣言”的执笔者以毛泽东对聂元梓等人大字报的评价和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为依据,提出要把巴黎公社的革命精神写进上海的夺权宣言,主张“彻底砸烂旧的国家机器”,“公社委员由群众直接推选”,“公社委员是人民公仆,工资收入不得超过普通工人”,等等。2月5日,上海人民公社宣告成立当日发表的《上海人民公社宣言》中称:它“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在毛泽东思想指导下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产生的崭新的地方国家机构”;其领导成员“是由革命群众按照巴黎公社原则选举产生”等等。它甚至也像1871年巴黎公社那样宣告:“一切权力归上海人民公社”。(《解放日报》1967年2月5日)
巴黎公社不仅为“大破”即“全面夺权”提供了依据,而且为“大立”即“新政权”的建设指明了方向。当时的一些工厂按照巴黎公社的选举方式,建立了小组、车间、科室的“革命生产委员会”,其委员“一律称为服务员”,如“政治服务员、生产服务员、工会服务员等”,“彻底废除过去的什么‘长’之类的职称”;凡是不称职的人,群众有权随时罢免或撤换。这样,就最充分地、最有效地发扬和保证实行无产阶级大民主。( 《人民日报》1967年1月23日)在此后成立的中央各部、各省市革委会中,一般都取消了部、局(司)、处等设置,而代之以各种级别的小组,如政工组、宣传组、生产组等等。更有一些造反派组织为了保持自己组织的“纯洁性”,声称“一个当官的也不要”, “连一个科长也没有”。“一个市委机关总部向国务院发了一个通令,要求取消一切‘长’”。(参见陈丕显《在“一月风暴”的中心》(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59页;另见张春桥1967年2月24日在上海的讲话)姚文元在给中央的一份简报中说,在上海夺权中,“把过去的部长、局长、处长、科长……庞大的官僚机构,一扫而光。这就使革命大大推进一步”1967年1月20日姚文元起草的《上海工作简报》。(转引自霞飞《“文革”中的“革命委员会”小史》,《党史天地》2008年第5期)
第三阶段:1968年至1976年。在这个阶段,报刊对巴黎公社宣传的数量已不如前两个阶段,其侧重点,一是根据运动发展的需要不断对公社经验附加一些新内容,一是重复“文化大革命”以前学习、宣传的一些内容。
例如:要求领导干部学习巴黎公社经验,不要利用职权去谋私利、搞特殊化,在各个方面纠正不正之风,促进领导班子思想革命化,“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陆淦华:《永远保持工人阶级的本色》,《人民日报》1973年10月16日)。用五七干校等形式教育干部,坚持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制度,改造国家机关《五·七干校是社会主义时期的新型干部学校》(《人民日报》1973年11月24日)。无产阶级国家政权要把“特权制、‘长官制’的残余铲除干净”。干部要当好“社会公仆”,自觉限制资产阶级法权,把自己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不要高居于群众之上,做官当老爷,这是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参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日报》1975年5月6日)、《限制资产阶级法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任务》(《人民日报》1975年4月8日)、《在下放劳动中重新学习》(《人民日报》1974年10月6日)等)。
1973年底,一个“走后门”上大学的工农兵学员在其《退学申请报告》中,联系马克思有关巴黎公社取消国家官吏的一切特权使社会公职不再是官吏私有物的论述,对干部子弟的特权提出批评。
1975年学习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运动后,提出:“巴黎公社成立以后,对内采取的重要革命措施之一,就是取消高薪,禁止兼薪,废除特权,缩小工资差别,并通过了取消将军军衔的决议。这些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措施,就是对资产阶级法权的一种限制。”(黎新:《领导干部要自觉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红旗》1976年第7期)。
“文化大革命”后期,面对广大干部群众中日益发展的不满情绪,又要求群众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高度评价、热情支持巴黎公社首创精神的态度,对待“文化大革命”中的各种“新生事物”,批判否定“文化大革命”、不满社会主义“新生事物”的“右倾翻案风”(参见《批林批孔推动教育革命深入发展》(《人民日报》1974年4月13日)、《社会主义新生事物在斗争中成长》(《人民日报》1974年5月6日)、《反修防修的伟大革命》(《人民日报》1975年12月9日)等)。
此外,在1971年纪念巴黎公社100周年的重要文章中,再次展开了对“苏修”“和平过渡”等的严厉批判,重申暴力革命对推翻资本主义的普遍意义。
还有一种情况,虽然没有出现巴黎公社的字样,但在其具体实践中,却经常体现出对公社经验的简单模仿和照搬。如在革委会中除把部、局、处等改为组或小组外,还提出酝酿废除级别的问题(参见陈东林、杜蒲主编《共和国史记》第3卷上第314页);在革委会领导机构中要有群众代表参加,而这些代表只能拿原工资或工分;“工人阶级必须领导一切”,干部下放、知青下乡,工农兵学员上大学、管大学和改造大学;在工厂里批判“专家治厂”,取消联产计酬、计件工资、奖金制度,撤销原有的业务科室,建立“无产阶级政治挂帅,人人负责”的“新制度”《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是一场革命——北京市北郊木材厂的调查报告》(《红旗》1969年第6期、第7期合刊);在农村由“贫下中农管理学校;干部与工人群众画等号,知识分子与工农群众画等号”,如此等等。总之,“文化大革命”中的许多活动似乎都闪耀着巴黎公社“民主”、“平等”、“公正”的光芒,而当时许多号称最革命的“新生事物”,似乎也只是重复100年前公社的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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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对 1871 年法国巴黎公社的敬意与学习实践
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始终对1871年法国巴黎公社怀有深深的敬意。公社的首创精神为我们所景仰,公社对未来社会的设想使我们神往,公社社员为事业慷慨赴死的牺牲精神使我们热血沸腾。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内外曾出现过几次比较集中地学习《法兰西内战》和巴黎公社经验的活动。但这种学习实践的高潮,却是在“文化大革命”中。
1871年3月28日巴黎公社宣告成立(资料图)
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始终对1871年法国巴黎公社怀有深深的敬意。公社的首创精神为我们所景仰,公社对未来社会的设想使我们神往,公社社员为事业慷慨赴死的牺牲精神使我们热血沸腾。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对公社经验的科学总结和对无产阶级革命规律的科学预见使我们折服。党中央几次把它作为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必读的经典著作之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内外曾出现过几次比较集中地学习《法兰西内战》和巴黎公社经验的活动。但这种学习实践的高潮,却是在“文化大革命”中。
一、“文化大革命”前对巴黎公社经验的宣传
“文化大革命”前,对巴黎公社和《法兰西内战》的宣传、学习,比较突出的有两个时期:一是1958年,一是20世纪60年代上半期。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中,毛泽东曾把人民公社与巴黎公社相提并论,认为巴黎公社是世界上第一个公社,遂平的卫星公社是第二个公社(武力、郑有贵主编《解决“三农”问题之路》,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第429页)。当年10月,张春桥在《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一文中,引用了《法兰西内战》中有关巴黎公社分配原则的几段著名论述,批评“片面地强调‘物质利益’原则”,批判“资产阶级的法权”和“资产阶级的不平等的等级制度” (《人民日报》1958年10月13日)。1959年有关报刊发表的纪念巴黎公社的文章,则是从正确对待群众运动的角度阐述巴黎公社的意义,意在要求人们正确对待“大跃进”等运动。
60年代上半期,对巴黎公社和《法兰西内战》的宣传、学习主要围绕着与苏联“修正主义”的论战。强调的重点,一是暴力革命的必要性、普遍性,以反对苏联等国家共产党的“和平过渡”、“和平共处”(红旗杂志编辑部:《列宁主义万岁——纪念列宁诞生九十周年》,《人民日报》1960年4月20日);二是强调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批判苏共的“全民国家”、“全民党”;三是强调其反对官僚特权的举措及意义,批评苏联等国扩大收入差距、放任官僚特权和高薪阶层《关于赫鲁晓夫的假共产主义及其在世界历史上的教训》(《人民日报》1964年7月14日)。当时这些宣传和学习,都曾在社会上产生过一些影响,但与“文化大革命”期间相比,则显得有些微不足道了。
二、“文化大革命”中报刊对巴黎公社经验的宣传
“文化大革命”从一开始起,就高举着猎猎作响的巴黎公社旗帜。1966年6月1日,毛泽东把北京大学聂元梓等人的那张大字报称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北京人民公社宣言”《论无产阶级革命派的夺权斗争》(《红旗》1967年第3期)。“文化大革命”十年中,对巴黎公社的向往与追求一直未曾中断——尽管这往往建立在基本错误的理解和解释的基础上。
在这十年中,就报刊舆论来说,这种宣传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文化大革命”发动到1966年底。这是对巴黎公社精神宣传最为集中和狂热的一个时期,宣传的重点是巴黎公社的直接(全面)选举制和首创精神,意在为当时的“大民主”、“四大”(即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寻找理论和历史根据,为脱离党的领导从体制外造反提供合法性依据。
“文化大革命”是基于对党和国家阶级斗争形势的严重错误估计和对中共一线领导的严重不满而发动的,所以一开始就采取了非常规的、绕开党的各级组织的群众造反方式,用一种无序参与的、类似直接民主的“大民主”方法直接依靠和诉诸群众,从体制外冲击原有体制。“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只能是群众自己解放自己,不能采用任何包办代替的办法”(《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人民日报》1966年8月9日),“要把束缚群众手脚的旧机构、旧纪律、旧制度打乱”。为达到这一目的,巴黎公社直接选举、直接参与的经验得到了高度评价和广泛宣传。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毛泽东又说:“北大聂元梓等七人的大字报,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巴黎公社宣言——北京公社。”(《毛泽东在中央常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1966年8月4日),转引自陈东林、杜蒲主编《共和国史记》第3卷上(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16页)。
1966年8月,党的八届十一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即《十六条》)中说:“文化革命小组、文化革命委员会和文化革命代表大会是群众在共产党领导下自己教育自己的最好的新组织形式”,“它是无产阶级文化革命的权力机构”。这些机构的成员或代表的产生“要象巴黎公社那样,必须实行全面的选举制”,“如果不称职,经过群众讨论,可以改选、撤换”。对此,《人民日报》专门发表社论解释说:它“贯串着一个基本精神,就是:信任群众,依靠群众,放手发动群众,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就是说,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只能是群众自己教育自己,自己解放自己,不能采用任何包办代替的办法”(《学习十六条,熟悉十六条,运用十六条》,《人民日报》1966年8月13日)。几天后,《人民日报》在一篇题为《巴黎公社实行的全面的选举制》的资料中介绍说:“巴黎公社实行了全面的选举制。恩格斯说:‘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宰’,巴黎公社‘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人民日报》1966年8月15日)。
为鼓动“大民主”和造反,煽动无政府主义,对“文化大革命”作进一步发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对巴黎公社这一原则的宣传、强调不断升温。1966年11月3日,林彪在讲话中说:“按照巴黎公社的原则,充分实现人民民主权利。没有这种大民主,不可能发动真正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这种大民主,是毛主席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新贡献。”(《在接见全国各地来京革命师生大会上林彪同志的讲话》,《人民日报》1966年11月4日)。在此前后,《人民日报》等也反复强调:“领导文化革命的权力机构,一律按照巴黎公社的原则,实行全面选举制。群众对被选的人员,有随时改选和撤换的权力。”(王力、贾一学、李鑫:《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人民日报》1966年12月14日)。工矿企业中的“文化革命委员会”等组织代表的产生,“不能由上面指定,不能背后操纵,而必须按照巴黎公社的原则,实行全面的选举制,经过群众充分酝酿,反复讨论,认真选举,并且可以随时改选和撤换。”(《迎接工矿企业文化大革命的高潮》,《人民日报》1966年12月26日)。《人民日报》的另一篇“重头”文章把问题说得更为明确:“在文化大革命中,我们党支持广大革命群众的创造,支持革命群众广泛采用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大串连这些大民主的形式。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国家机器的各个环节,群众都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各级领导干部,不管他功劳多大,地位多高,资格多老,群众都可以批评。”“这种大民主,是群众自己教育自己的最好方法。”(王力、贾一学、李鑫:《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人民日报》1966年12月14日)。诸如此类的号召、宣传给各种造反行为披上了神圣的外衣,当时许多群众造反组织都以“公社”命名,都以摆脱党的领导、“革命造反”、“自己解放自己”自命。伴随着这种宣传,“文化大革命”迅速走向高潮。
第二阶段:1967年初的“全面夺权”阶段。1967年初,“文化大革命”已发展到“全面夺权”阶段。为给这种荒诞行为制造舆论,对巴黎公社的宣传又突出了《法兰西内战》中总结的“不能利用现成的国家机器”即“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并用新的形式代替它”以及“公社委员是人民公仆”等内容。在1967年第3期《红旗》杂志社论、指导“全面夺权”的“纲领性文件”《论无产阶级革命派的夺权斗争》中,引用《法兰西内战》着重论述了三个问题:一是在夺权斗争中,不能和平过渡,必须实行马克思主义的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原则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指出,无产阶级决不能接受资产阶级的现成的国家机器,而必须把它彻底打碎。。二是要创造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机构的新的组织形式。社论说,1966年6月1日毛泽东把北京大学聂元梓等人的大字报称作“北京人民公社宣言”时,“就英明地天才地预见到我们的国家机构,将出现崭新的形式”。三是“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大胆地采取在群众运动中涌现的具有生命力的新形式,来代替剥削阶级的旧东西”。社论说,这种夺权运动“在国际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上,在国际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上,开创了新纪元,它将大大地丰富和发展巴黎公社的经验”,“大大地丰富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人民日报》对此发表的报道中称:决不能把“走资派”“对我们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的机构现成地接受过来,决不搞改良主义与和平过渡,一定要把它彻底打碎”;毛主席“把建设巴黎公社式的崭新社会的历史任务交给了我们革命造反派”;新成立的权力机构“要按照巴黎公社的原则实行全面选举”,等等(《人民日报》1967年2月3日)。
1967年初上海造反派酝酿夺权时,起草“夺权宣言”的执笔者以毛泽东对聂元梓等人大字报的评价和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为依据,提出要把巴黎公社的革命精神写进上海的夺权宣言,主张“彻底砸烂旧的国家机器”,“公社委员由群众直接推选”,“公社委员是人民公仆,工资收入不得超过普通工人”,等等。2月5日,上海人民公社宣告成立当日发表的《上海人民公社宣言》中称:它“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在毛泽东思想指导下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产生的崭新的地方国家机构”;其领导成员“是由革命群众按照巴黎公社原则选举产生”等等。它甚至也像1871年巴黎公社那样宣告:“一切权力归上海人民公社”。(《解放日报》1967年2月5日)
巴黎公社不仅为“大破”即“全面夺权”提供了依据,而且为“大立”即“新政权”的建设指明了方向。当时的一些工厂按照巴黎公社的选举方式,建立了小组、车间、科室的“革命生产委员会”,其委员“一律称为服务员”,如“政治服务员、生产服务员、工会服务员等”,“彻底废除过去的什么‘长’之类的职称”;凡是不称职的人,群众有权随时罢免或撤换。这样,就最充分地、最有效地发扬和保证实行无产阶级大民主。( 《人民日报》1967年1月23日)在此后成立的中央各部、各省市革委会中,一般都取消了部、局(司)、处等设置,而代之以各种级别的小组,如政工组、宣传组、生产组等等。更有一些造反派组织为了保持自己组织的“纯洁性”,声称“一个当官的也不要”, “连一个科长也没有”。“一个市委机关总部向国务院发了一个通令,要求取消一切‘长’”。(参见陈丕显《在“一月风暴”的中心》(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59页;另见张春桥1967年2月24日在上海的讲话)姚文元在给中央的一份简报中说,在上海夺权中,“把过去的部长、局长、处长、科长……庞大的官僚机构,一扫而光。这就使革命大大推进一步”1967年1月20日姚文元起草的《上海工作简报》。(转引自霞飞《“文革”中的“革命委员会”小史》,《党史天地》2008年第5期)
第三阶段:1968年至1976年。在这个阶段,报刊对巴黎公社宣传的数量已不如前两个阶段,其侧重点,一是根据运动发展的需要不断对公社经验附加一些新内容,一是重复“文化大革命”以前学习、宣传的一些内容。
例如:要求领导干部学习巴黎公社经验,不要利用职权去谋私利、搞特殊化,在各个方面纠正不正之风,促进领导班子思想革命化,“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陆淦华:《永远保持工人阶级的本色》,《人民日报》1973年10月16日)。用五七干校等形式教育干部,坚持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制度,改造国家机关《五·七干校是社会主义时期的新型干部学校》(《人民日报》1973年11月24日)。无产阶级国家政权要把“特权制、‘长官制’的残余铲除干净”。干部要当好“社会公仆”,自觉限制资产阶级法权,把自己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不要高居于群众之上,做官当老爷,这是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参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日报》1975年5月6日)、《限制资产阶级法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任务》(《人民日报》1975年4月8日)、《在下放劳动中重新学习》(《人民日报》1974年10月6日)等)。
1973年底,一个“走后门”上大学的工农兵学员在其《退学申请报告》中,联系马克思有关巴黎公社取消国家官吏的一切特权使社会公职不再是官吏私有物的论述,对干部子弟的特权提出批评。
1975年学习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运动后,提出:“巴黎公社成立以后,对内采取的重要革命措施之一,就是取消高薪,禁止兼薪,废除特权,缩小工资差别,并通过了取消将军军衔的决议。这些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措施,就是对资产阶级法权的一种限制。”(黎新:《领导干部要自觉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红旗》1976年第7期)。
“文化大革命”后期,面对广大干部群众中日益发展的不满情绪,又要求群众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高度评价、热情支持巴黎公社首创精神的态度,对待“文化大革命”中的各种“新生事物”,批判否定“文化大革命”、不满社会主义“新生事物”的“右倾翻案风”(参见《批林批孔推动教育革命深入发展》(《人民日报》1974年4月13日)、《社会主义新生事物在斗争中成长》(《人民日报》1974年5月6日)、《反修防修的伟大革命》(《人民日报》1975年12月9日)等)。
此外,在1971年纪念巴黎公社100周年的重要文章中,再次展开了对“苏修”“和平过渡”等的严厉批判,重申暴力革命对推翻资本主义的普遍意义。
还有一种情况,虽然没有出现巴黎公社的字样,但在其具体实践中,却经常体现出对公社经验的简单模仿和照搬。如在革委会中除把部、局、处等改为组或小组外,还提出酝酿废除级别的问题(参见陈东林、杜蒲主编《共和国史记》第3卷上第314页);在革委会领导机构中要有群众代表参加,而这些代表只能拿原工资或工分;“工人阶级必须领导一切”,干部下放、知青下乡,工农兵学员上大学、管大学和改造大学;在工厂里批判“专家治厂”,取消联产计酬、计件工资、奖金制度,撤销原有的业务科室,建立“无产阶级政治挂帅,人人负责”的“新制度”《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是一场革命——北京市北郊木材厂的调查报告》(《红旗》1969年第6期、第7期合刊);在农村由“贫下中农管理学校;干部与工人群众画等号,知识分子与工农群众画等号”,如此等等。总之,“文化大革命”中的许多活动似乎都闪耀着巴黎公社“民主”、“平等”、“公正”的光芒,而当时许多号称最革命的“新生事物”,似乎也只是重复100年前公社的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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