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2月13日电 (任丽娜)山西省自然资源厅13日传来消息称,山西省将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采取并行完善、征办分离的办法,力争3年时间基本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目前,随着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深入开展,更深层次历史遗留问题开始显现出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山西省住建厅提请山西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对处理原则、方法、范围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无规划验收、缺质量验收、税费征缴、资料遗失等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有针对性地解决历史遗留难点问题。
明确历史遗留解决范围
《意见》明确了本次解决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未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各类住房和办公、经营、生产性用房。同时,要求2020年3月底前,各市、县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启动此项工作;2021年,全面推进,力争大部分遗留问题得到解决;2022年,进行收尾,遗留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
《意见》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质量安全达标,交易真实有效、产权清晰,非因购房人原因形成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各地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首次登记等具体办法,为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存在或有承继单位的,由建设单位或承继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建设单位不存在或没有承继单位的,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代办、购房人直接办理等多种方式进行申请办理。
征办分离并行完善
《意见》指出,对纳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清单范围的项目,在启动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同步启动追缴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完善项目手续等工作。对于在规定期限内积极主动配合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对拒不配合、逃避责任的,相关部门要实施联合惩戒。处置房地产开发建设遗留问题时,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实施承诺制的要求,对建设单位存在的审批手续不全问题,由建设单位出具承诺书,办理相关手续。限期完善手续后,予以发放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对建设过程中手续不全、欠缴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等问题,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遗留问题的处理,追缴相关税费、完善相关手续。对建设单位暂无补缴能力但有可处置资产的,可通过转让或拍卖相应资产的方式补缴;对建设单位既无补缴能力又无可处置资产的,相关收费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暂时进行挂账处理,但保留追缴权利。
尊重历史,特事特办,按照“老房老办法”的思路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对需建设单位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税费,一般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标准进行补缴;涉及行政处罚的,可按照当时标准依法从轻处罚;相关税费补缴完成、处罚到位后,及时补办手续。对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人、实际控制人和出资人,在相关问题处理到位前,不能从“黑名单”中移除。
化解存量遏制增量
《意见》指出,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压缩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时限,将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流程与不动产首次登记有效衔接,实施同步受理、同步审批、同步办结。要严把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规划审批“总开关”,合理控制用地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优化房地产用地供应结构,加强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强化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约束力,从源头上杜绝问题的产生。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商品房预售条件审查,强化商品房预售方案审核,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严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关,加大商品房预售信息公开力度。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严格执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提高房地产成交价格的时效性和真实性。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构建起完善有效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同时,山西省将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严肃查处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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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力争 3 年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中新网太原2月13日电 (任丽娜)山西省自然资源厅13日传来消息称,山西省将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采取并行完善、征办分离的办法,力争3年时间基本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目前,随着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深入开展,更深层次历史遗留问题开始显现出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山西省住建厅提请山西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对处理原则、方法、范围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无规划验收、缺质量验收、税费征缴、资料遗失等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有针对性地解决历史遗留难点问题。
明确历史遗留解决范围
《意见》明确了本次解决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未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各类住房和办公、经营、生产性用房。同时,要求2020年3月底前,各市、县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启动此项工作;2021年,全面推进,力争大部分遗留问题得到解决;2022年,进行收尾,遗留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
《意见》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质量安全达标,交易真实有效、产权清晰,非因购房人原因形成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各地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首次登记等具体办法,为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存在或有承继单位的,由建设单位或承继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建设单位不存在或没有承继单位的,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代办、购房人直接办理等多种方式进行申请办理。
征办分离并行完善
《意见》指出,对纳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清单范围的项目,在启动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同步启动追缴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完善项目手续等工作。对于在规定期限内积极主动配合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对拒不配合、逃避责任的,相关部门要实施联合惩戒。处置房地产开发建设遗留问题时,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实施承诺制的要求,对建设单位存在的审批手续不全问题,由建设单位出具承诺书,办理相关手续。限期完善手续后,予以发放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对建设过程中手续不全、欠缴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等问题,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遗留问题的处理,追缴相关税费、完善相关手续。对建设单位暂无补缴能力但有可处置资产的,可通过转让或拍卖相应资产的方式补缴;对建设单位既无补缴能力又无可处置资产的,相关收费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暂时进行挂账处理,但保留追缴权利。
尊重历史,特事特办,按照“老房老办法”的思路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对需建设单位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税费,一般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标准进行补缴;涉及行政处罚的,可按照当时标准依法从轻处罚;相关税费补缴完成、处罚到位后,及时补办手续。对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人、实际控制人和出资人,在相关问题处理到位前,不能从“黑名单”中移除。
化解存量遏制增量
《意见》指出,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压缩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时限,将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流程与不动产首次登记有效衔接,实施同步受理、同步审批、同步办结。要严把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规划审批“总开关”,合理控制用地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优化房地产用地供应结构,加强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强化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约束力,从源头上杜绝问题的产生。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商品房预售条件审查,强化商品房预售方案审核,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严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关,加大商品房预售信息公开力度。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严格执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提高房地产成交价格的时效性和真实性。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构建起完善有效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同时,山西省将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严肃查处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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